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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月,欧盟发布(EU) No 59/2014号法规,修订(EC) No 1333/2008号法规中二氧化硫-亚硫酸盐(E 220-228)在芳香葡萄酒类产品中的使用规定。
主要修订如下:
在食品分类在食品分类14.2.7.1“芳香酒类”中可以使用的添加剂中增加如下添加剂:
E 220-2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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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氧化硫-亚硫酸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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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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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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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最大量以涉及总量的SO2计,对于所有来源的都适用,且SO2含量不超过10mg/kg或10mg/l可以认为是不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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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食品分类14.2.7.2“芳香葡萄酒饮料”中可以使用的添加剂中增加如下添加剂:
E 220-2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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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氧化硫-亚硫酸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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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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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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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最大量以涉及总量的SO2计,对于所有来源的都适用,且SO2含量不超过10mg/kg或10mg/l可以认为是不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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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食品分类14.2.7.3“芳香酒产品鸡尾酒”中可以使用的添加剂中增加如下添加剂:
E 220-2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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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氧化硫-亚硫酸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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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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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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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最大量以涉及总量的SO2计,对于所有来源的都适用,且SO2含量不超过10mg/kg或10mg/l可以认为是不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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